在注册商标方面,商标侵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在发现商标侵权以后就要学会收集证据,那么哪些可以作为证据呢?
一、商标使用在服务上的证据
1、商标被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
2、商标被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发布的广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的广告,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形式的广告。
4、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证据。
二、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证据
1、标有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3、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发布的广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的广告,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形式的广告。
4、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的作用是标识于商品或服务之上,进而方便消费者分辨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因此商标需要具备显著性,需要便于识别和记忆,如此商标方能称之为优质商标。商标取名应该注意的地方?申请人再给商标取名时,有些禁区切不可触碰,否则商标将不予注册,没有价值。
一、避开“国”字号商标
含有“国”字的商标,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该商品和国家声誉存在联系,质量要显著高于同行业中其它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因此有些申请人在给商标取名时,倾向于和“国”字号商标沾边。
殊不知,“国”字号商标容易构成夸大宣传,具有欺骗性,或者会产生其它不良影响;因此商标局在审查“国”字号商标申请时,历来都是采用极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商标局甚至专门出台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文件,要求审查员从严审查“国”字号商标注册申请,如“国酒茅台”商标一直没有得到核准注册。
二、商标名字莫低俗
有些申请人认为商标的曝光度越高,能吸引公众眼球,该商标价值相对就会更高;因此申请人在给商标取名时,会采用“潘金莲”、“MLGB”、“泥马”等低俗、格调甚低的名字。
《商标法》明确规定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是容易产生其它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得核准为注册商标。无疑“MLGB”、“泥马”等词汇属于就属于《商标法》规定禁止使用的商标词汇,若申请人采用此类词汇申请商标注册,其注册商标申请定会遭到驳回,不予注册,如商标局明确宣告第25类注册商标“MLGB”无效。
三、商标名字勿攀附“名人”
时常有申请者采用所谓“名人”名字来为商标取名,如有人将“屠呦呦”、“宁泽涛”等知名公众人物姓名申请为注册商标,希望攀附利用名人效应,进而提高商标价值。
申请人将公众人物姓名申请为注册商标,此举不仅构成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容易损害公众人物名誉,也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商标局对于攀附名人的注册商标申请审查颇为严苛,极少予以通过。2017年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