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3935.1-83)中对“标准”的定义是:“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和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198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二号指南(第四版)对“标准”的重新定义是:“由有关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与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它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
在2000年发布的GB/T1.1-2000中将标准定义为:“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共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根据WTO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标准是自愿性的,而法规或合同是强制性的,标准的内容只有通过法规或合同的引用才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