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
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部分
实施军品认证工作的依据: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2、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
4、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军品认证条件及要求:
1、申请GJB9001B认证组织是为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2、初次认证申请组织,申请书需请军方用户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同时填写《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如该申请组织是部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对于民营企业申请军品时,需有军代表的意见书,其内容至少包括:人员状况;技术、设备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对配套企业,要注明产品与装备的关系(用在什么地方);说明生产的产品与军方单位的关系。
3、认证审核前按GJB9001B-2009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时间。有军品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军品认证注册的性质:
1、军品认证注册是政府和军方的行为,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顾客的利益;
2、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了组织承担军品任务的能力;
3、认证机构无权批准给受审方发证书。批准权在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委员会是由总装备部领导、各军兵种装备部门领导以及工业部门、专家代表组成的军品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评定领导机构,具有权威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认定
1、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注册三年以上;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3、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佣外籍人员,国家特殊规定的除外;
4、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6、一年来未发生泄密事件;
7、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
1、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证明表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需要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需要提供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法人股的公司章程);
5、现行的验资报告;
6、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明书或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必须是3年以上的);
7、单位涉密人员名单;
8、承担的涉密任务合同复印件;
9、单位基本条件说明;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依据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号主席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装备科研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队装备大修任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资格
3、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财务资金状况
5、企业经营信誉
6、保密资格
7、军方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
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程序
1、提出申请
2、 材料准备
3、装备承制单位申报
4、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进行初审
5、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报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材料
6、受理部门列入审查计划
7、进入初审
8、整改验证与审查报告上报
9、进入正审
10、审查合格的单位纳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部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必要性:
2005年6月15日原国防科工委颁布施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2008年3月6日公布,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认证机构: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规定:“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注:具体内容请参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企业现状分析,确定申请资质类别
确定建设方案
签订咨询合同
按标准指导开展相关资质建设
自查、内审,整改
向认证机构、政府机关和军方申请资质审查
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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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