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工信部“单项冠军”认定条件,适度降低标准,将近三年产品市场占有率平均位居国内排名前5,或全省前3位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纳入申报范围。
(一)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工业中小企业,主要从事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产品之间应有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细分产品可参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分类前8位或行业分类惯例。如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也可申报。
(二)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省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或全国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三)突出“补短板”。企业产品如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的,请在申请书中作出说明,对该类企业应优先推荐。
(四)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超过同期同行业的总体水准。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较高市场份额,单项产品销售收入居国内前(含)5位,或全省前3位。
(五)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优先考虑。
(六)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和重大安全事故,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