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 材料和新标准,在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实施技术 改造,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转 型升级步伐,依据《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 政办规〔2022〕8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 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 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实施之日起(2022 年 3 月 12 日),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 改造项目。
第四条 有关定义 (一)纳入统计范围。简称“入统”,是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额达到相应标准,被当地统计部门纳入统计范围。(二)技术改造项目。指的是以提质增效扩能为目的,按统 计规则属于技术改造的项目。(三)技术改造投资。指的是项目设备投资和软件投资总和包括贷款和自筹资金。其中,设备投资指的是企业用于设备工 器具购置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土地投资除外);软件 投资指的是项目建设中购买工业软件投入。(四)LPR。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定期更新。(五)县(市)。含参照建制县管理的瑷珲区、梅里斯区、 加格达奇区。(六)重点项目。指的是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含) 以上的项目。
第五条 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 常名录。(三)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 范、核算准确,能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无违法违 规记录。(四)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建设期、投资及建设计划 等内容明确。其中,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下的项目建 设期应不超过 12 个月;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上(含) 的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 24 个月。(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 (核准)、用地、环评等要件齐备,建设进度符合预期。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在项目入统后,以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为依据,省级财政 按 60%拨付补助资金;项目投产并验收通过后,以实际技术改 造投资额为依据进行清算,省级财政对负担的补助资金多退少 补,项目所在地财政按 40%拨付补助资金。对计划技术改造投 资额 2 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 12 个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上(含)的重点项目, 给予 24 个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2500 万元。企业利用自筹 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一)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 1. 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入统 后,省级财政按照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给予项目启动支持。建 设期补助资金=入统当月至第 12 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入统当月 LPR×60%。 2. 对建设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 级财政按照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给予项目启动支持。建设期补 助资金=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 LPR×60%×2。3. 对建设期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级 财政按照第一年和第二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分两年给予项目启动 支持。第一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当月至第 12 个月的计划技 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 LPR×60%;第二年建设期补助资入统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 LPR×60%。(二)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 项目建成投产后,经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 核定,并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省工信厅、省财政 厅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根据清算结果,省级财政按 60%负担建 成投产补助资金,对建设期补助资金多退少补;各市(地)、 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 40%核定并拨付项目建 成投产补助资金。1. 对建设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 资 金 清 算 额 度 = 项 目 实 际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额 × 入 统 当 月 LPR×60%×2-建设期补助资金;市(地)、县(市)建成投产补 助资金额度=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 LPR×40%×2。2. 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期 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度=项 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 LPR×60%-建设期补助资金;市(地)、县(市)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 投资额×入统当月 LPR×40%。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核定范围:计划技术改造投资 2 亿 元以下的项目按入统当月起 12 个月计;重点项目按入统当月起 24 个月计。
第七条 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一)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申报通知,启动申报工作。(二)各市(地)工信部门负责将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 工信部门。各市(地)、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 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属地化申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 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各市(地)工信 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辖区内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后,形成 申请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三)省工信厅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协调省诚 信主管部门提供申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协调省统计局核 实项目入统信息,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确定各项 目入统当月 LPR,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资金意见,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 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 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 政府呈报政策兑现情况及资金拨付请示。(四)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补助 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 (地)、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 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一)各市(地)、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研 究制定本地区兑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报请本 级政府同意后,出台并实施。(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 15 日内,向所在 地工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 收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 90 日内对项目投产情况、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等进行验收和核定, 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技术改造投资核验报告提出项目建 成投产补助资金的意见。(三)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 (市)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投资产补助资金意见等情况,按本细 则第七条(一)中通知要求,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四)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地)上报情况组织补 助资金清算,提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市(地)和县(市) 财政支持资金拨付额度的意见,履行批准程序后,下发市(县) 财政、工信部门。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按意见和相关 要求,及时将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 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 设期内向所在市(县)工信部门提交请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 由,市(县)工信部门应在收到请示的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并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一)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三)项目遇到客观因素不能按期建成的,市(县)工信部 门最多给予 1 次延期,其中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下项 目最多延期 3 个月;建设期 12 个月以上的重点项目最多延期 6 个月;建设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延期后,总建设期仍要 控制在 12 个月以内。如遇重大因素影响,报省工信厅、省财政 厅会商处理。 (四)重点项目建设期由 12 个月以上提前至 12 个月以内的;(五)因出现重大变故,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由 2 亿元 以上(含)调整为 2 亿元以下、由 2 亿元以下调整为 2 亿元以 上(含)等情况。(六)其它会造成支持资金撤销的变更事项。
第十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 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 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 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 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效 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告 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 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 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 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 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 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省级各项政策支持 范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四)资金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做出撤销支 持资金的决定:1. 项目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2.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3. 项目验收通过,但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计划技术改造 投资额 80%的;4. 建设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 足 2 亿元的;5. 违反本条(一)(三)项规定的;6.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 销的情形。此外,建设期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入统当月至第 12 个 月、13—24 个月的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同期计划技术改造 投资额 50%的,分别撤销省级财政第一年、第二年给予的支持资 金;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 2 亿元的,撤销省级财政第二年给 予的支持资金。(五)资金清算路径。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清算后,对 于省级财政负担部分,需要追加支持资金的项目,省级财政在当 年政策兑现过程中一并拨付;对于撤销或扣缴资金的项目,省级 财政通过省与市县两级结算方式上解省级资金相应部分。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研 究政策给予支持。(二)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同期 投资额度和建设期等发生变化的,给予合理处置。(三)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五)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7 号、8 号文件同时废止。